第十二条

有效

外送快餐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当餐加工,当餐供应,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摄氏七十度;

(三)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存放二小时以上的,在高于摄氏六十度或者低于摄氏十度的条件下存放;

(四)做好每餐次食品的留样工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一百克,并冷藏四十八小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