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外送快餐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二)当餐加工,当餐供应,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摄氏七十度;(三)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存放二小时以上的,在高于摄氏六十度或者低于摄氏十度的条件下存放;(四)做好每餐次食品的留样工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一百克,并冷藏四十八小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