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购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二)不得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按有关规定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