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开办或者扩大民族班、预科班和专修班,定向定额招生,定向定额招收民族自治地方的学生。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学费、杂费和培训费。定向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必须回民族自治地方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服务期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业,培养实用科学技术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民族自治地方办学,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