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机动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