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实行科学技术扶贫,开发资源,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