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类企业应当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