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管理。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利用现状,制定禁牧、休牧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负责实施禁牧、休牧方案,设立保护标志,依法进行管护。草原休牧期从每年4月1日起,至7月1日止。禁牧、休牧期间,禁止放牧。禁牧、休牧的草原达到规定标准,享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需要提请自治县人民政府解除禁牧、休牧。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