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保护草原植被完整,不准随意改变草原用途。

在草原上新建水利工程、造林、围堤养鱼、新建居民点、改建扩建道路等行为,均视为改变草原用途。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改变草原用途的,必须依法履行手续。事先应当征求享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然后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自治县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