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2%,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