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