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候选人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女职工满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