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候选人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女职工满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