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指挥中心、急救指挥分中心和120网络医疗机构组成。

前款规定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120急救标志。

120网络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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