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市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急救指挥分中心、120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
(二)设置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
(三)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四)建立、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各急救指挥分中心在所在地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服从市急救指挥中心的行业管理和急救指挥调度,负责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检查、督促120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职责。
市急救指挥中心和各急救指挥分中心,以下统称“急救指挥中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