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