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四条已废止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规划、交通、民政、人社、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