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持续与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