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持续与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