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企业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