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设立公司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