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在职职工或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取得前往国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或学校不得因其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而要求其退职或退学。在获准出国学习后,按国家规定的期限保留其公职或学籍。归侨、侨眷学成回国要求来本省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帮助联系工作,也可以由本人直接与省内用人单位联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