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意识,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