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意识,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