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