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在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