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