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河、渠、湖、库等水域从事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置;产生的污水,应当收集处理,达标后按规定排放。

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类别和使用功能,不得在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