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最小下泄流量,并监督执行。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下泄流量不得低于最小下泄流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