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生态水域、人工湿地和生态廊道建设,保护水生态系统,促进水生态自我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