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公益林建设,提高河、渠、湖、库等水域周边的植被覆盖率,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