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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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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