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者认养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者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