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由市或者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古树名木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在公布为古树名木前告知所有权人,并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