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