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古树名木死亡,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后,予以注销。危及安全确需采伐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