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