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