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