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