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