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查与开采第二十二条有效采矿权人必须在批准的矿山范围内采矿,不得越界、越层或侵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