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采矿权人应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禁止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矿山企业应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矿山生产能力。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