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