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一般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