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一般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