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