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二条已修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