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办法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