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严禁非法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禁止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上网服务的行为。全社会应当推广家庭用户绿色上网业务,限制未成年人上网范围与上网时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