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明显标志。歌舞娱乐场所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