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中小学校园及周围二百米范围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居民住宅区和中小学校园及周围不得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或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