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