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实行停课、转学、退学、开除。因故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处分决定中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未成年学生及监护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