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学校相关设施建设和使用,应当根据未成年男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区别对待,并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

学校与老师在未成年女学生经期内不得安排其超过生理承受强度的体育活动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