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4 学校保护Article 40Amended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实行停课、转学、退学、开除。因故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处分决定中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未成年学生及监护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Article 3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1